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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在文产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一)不执行旅游发展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破坏的;(二)未按法定时限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或者未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的;(三)不依法颁发有关经营许可证或者执业资格证的;(四)向旅游经营者摊派费用的;(五)不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能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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