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取其它方式采购的。
(三)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六)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