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持的会计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证为依据等级会计账簿或者等级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六)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
(八)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损毁、遗失的 。
(九) 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施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会会计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持的会计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