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管理
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t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于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对外劳务合作经济资格申请予以批准;(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三)对违法本条例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以及其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四) 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