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管理
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登记,严格审核备案材料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的企业(以下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中国驻外使馆、领馆。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对与规定不符的企业,及时要求整改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未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将企业信息上报上级部门,加强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