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全文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

操作程序

 

为提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水平,进一步规范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程序。本操作程序适用于县财政局党组(县国资办)选拔任用归口管理的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含公开选拔方式)。

一、动议

(一)综合研判。县财政局党组(县国资办)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对企业领导班子进行综合性研判,分析存在的问题,明确班子配备目标。

(二)启动。县财政局、县国资办主要领导、分管企业人事工作的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股室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企业领导班子分析研判结果,提出启动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明确拟选拔职位、任职资格条件,以及人选产生范围、产生方式、选拔程序等,经县财政局党组会审定后启动。

(三)比选。

1.组织选拔。县国资办一般应在全县党政机关中适合拟任职位的人选中,进行认真分析、综合比较,按照人岗相适、优化结构、增强功能原则,等额或差额提出初步建议人选。

行业主管部门、国有企业推荐的人选,可作为建议人选参考。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人选的,由部门党组(党委)形成书面推荐材料,向县财政局党组(县国资办)提交推荐函;国有企业推荐人选的,需经企业党组织讨论提出建议意见后形成书面推荐材料,向县财政局党组(县国资办)提交推荐请示。

2.企业内部提拔。由企业党组织讨论提出建议意见后,向县财政局党组(县国资办)提交内部提拔方案的请示。县财政局党组会讨论同意后,按照内部提拔方案在企业内部公布提拔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根据报名与资格审查结果,提出初步建议人选。

3.人才引进。制定人才引进方案,经县财政局党组会审定。按照人才引进方案中设置的资格条件,提出初步意向性人选。

对拟提任的或转任重要岗位的初步建议人选,应提前向纪检部门征求党风廉政意见,排查信访举报情况,对党风廉政情况存在不能提拔使用或暂缓提拔使用情况的,不得进入下一个选任程序。

(四)酝酿。初步建议人选向县国资办主要领导报告后,提交县财政局党组会进行酝酿。酝酿会上由国资办主要领导介绍动议的主要理由和依据、人选分析、相关方面意见、建议意见等,与会领导进行充分酝酿,形成基本一致意见。酝酿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如有人员缺席,会后由国资办主要领导征求未到会领导意见,并将反馈意见向县财政局党组报告。根据实际情况,酝酿会前可个别听取拟选拔职位企业联系领导和所在企业主要领导的意见。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可提出初步意向性人选。

(五)确定方案。县财政局党组根据充分酝酿后的意见,形成动议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民主推荐

组织选拔、企业内部提拔产生的初步意向性人选,需进行民主推荐程序。人才引进产生的初步意向性人选,不进行民主推荐程序。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制定推荐工作方案,推荐工作方案可与考察工作方案一并制定,一般包括民主推荐的职位、条件、程序、要求、参加人员,以及考察程序、方法等内容。工作方案报县财政局、县国资办主要领导审定后,应与实施推荐部门、企业党委(党组、总支、支部)书记沟通情况,征求意见。县财政局(县国资办)负责审查提出符合任职条件和资格要求的人员名单。

(二)组建工作组、考察组。县国资办牵头,由业务股室、纪检室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人员组建工作组,每个考察组至少需要一名纪检干部参加,并承担考察监督员的角色,考察对象确定后,工作组即转为考察组,承担民主推荐和考察任务。

(三)组织实施推荐。民主推荐由县国资办组织实施。

1.推荐方式。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可以采取先会议投票推荐后个别谈话推荐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先个别谈话推荐后会议投票推荐的方式进行。平级转任重要职务、平级交流重用的,除有相关规定的外,可只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2.推荐程序。先会议投票推荐后个别谈话推荐: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发布考察预告,并分职位按拟提拔人选数1:1比例进行会议无记名投票推荐。会议推荐后分职位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不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先个别谈话推荐后会议投票推荐:工作组在人选所在单位分职位按拟选拔职位数1:1比例,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推荐情况,结合岗位要求、年度考核和一贯表现,确定会议推荐人选。会议推荐人选可按比拟选拔职位数多1-2名确定,个别谈话推荐意见相对集中的,也可等额确定会议推荐人选,等额推荐的应当允许另推他人。

3.参加人员范围。被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的,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少于30人的,应当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成员参加。

被推荐人选是企业的,会议推荐由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企业人数少于30人的,应当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企业子公司主要成员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适当调整。参加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人数均至少要达到确定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

(四)分析反馈推荐情况。工作组统计汇总民主推荐情况,并对推荐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统计结果和分析情况报县国资办。

(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根据工作组反馈的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结果,研究分析民主推荐的同意推荐人数是否超过参加推荐人数三分之一等情况,并结合岗位要求、年度考核和一贯表现,由县国资办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并报县财政局、县国资办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考察对象。有《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中禁止列为考察对象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三、考察

(一)沟通考察方案。考察组根据考察工作方案,与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书记就考察工作具体内容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二)发布考察对象公示。考察对象公示内容为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党风廉政情况、向考察组和纪检部门反映问题的联系电话、反映意见的方式、时限等,一般采取张榜公告等方式进行。考察对象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三)实施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及征求意见、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个人有关情况查核、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考察对象是企业内部选拔的,还应征求企业监事会的意见。考察对象拟任职的企业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还应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考察个别谈话一般应与个别谈话推荐分别进行。考察个别谈话范围按会议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范围确定,可适当调整。

民主测评对象评议情况中“好”和“较好”的得票率低于60%或“差”的得票率高于15%的,经综合认定,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考察中,考察对象应填写《考察对象个人基本情况表》。考察组应派专人查阅考察对象干部档案,填写《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情况登记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表》。对发现档案有涂改、造假现象的,有涉嫌违规违纪的,或有涉及个人情况举报反映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实。未核实清楚的,不得作为拟任人选。

对干部考察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本人写出书面说明及承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构进行核实。

需要对涉及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核实时,应当进行专项调查。对交流任现职不满2年的考察对象,应当到其任原职地方或单位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

与考察对象本人的谈话,一般采取考察组集体面谈的方式进行。面谈前,应结合考察中了解到的情况,制定谈话提纲,有针对性了解核实,并向考察对象反馈考察中反映的不足。

需到考察对象家庭、居住村(社区)委员会、小区等地,通过其配偶(家人)、村(社区)干部、小区邻居等了解其家教家风情况,家教家风不正的要进一步了解,暂缓任用。

(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干部考察组在考察的同时,由县国资办同步征求县纪委、县委政法委、县委群工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卫生计生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税务局等单位对拟提拔人员的意见。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干部考察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将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共同研究提出对考察对象的综合评价意见。

(六)反馈考察情况。干部考察组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总支、支部)书记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干部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综合考察报告,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

(八)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结束后,县国资办建立干部考察文书档案。

四、讨论决定

(一)县国资办主任办公会讨论。对拟提交县财政局党组会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先由县国资办主任办公会进行讨论。

(二)县财政局党组会审议。县财政局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三)报县政府审批。将拟任职人选基本情况、考察报告、及廉洁从业情况等形成请示,报县政府审批。

五、任职

(一)任前公示。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进入任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提任人选基本信息、公示起止时间、公示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等,涉及破格提拔的,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需要任前备案的,可不公示具体职位。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从发布公示的第二日起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时间顺延)。对公示期间举报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由纪检部门调查,未调查核实前,暂不任职。

(二)依法提名、推荐或直接任命。公示期间没有反映和反映问题不实的,或所反映问题不影响干部提拔任用的,按照规定程序依法提名、推荐或直接任命。

(三)任职谈话。对决定任用的人员,一般应由县财政局或县国资办主要领导同本人谈话,任职谈话内容一般要讲明组织上的整体考虑、简要肯定干部的优点,同时指出干部存在的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任职谈话一般应当在任职通知印发后或履行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等程序后进行。

(四)宣布任职。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办)指派专人到任职单位宣布任职。在本单位任职的干部,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委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宣布任职。

(五)纪实归档。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完成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完善纪实材料,做好领导人员任用档案的归档和管理工作,在干部考察文书档案的基础上建立干部任用文书档案,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归入干部人事档案的材料及时归档。

公开选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相关操作程序参照本操作程序执行。

本操作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如有调整需经过县财政局党组会集体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