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石棉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强做优做大我县国有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发展的意见》(雅委发〔2014〕19号)、《关于深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雅委发〔2016〕14号)、《中共石棉县委 石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棉县关于深化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委办〔2017〕16号)等规定,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县属监管企业中由县委、县财政局党组(县国资办)管理的负责人,包括董事会成员(不含职工董事、外部董事)、以及组织任命或推荐的经理层成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六)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七)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八)根据不同企业的职责定位与经营状况,体现薪酬差异。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制定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已与县委、县财政局党组(县国资办)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三)按照县委、县财政局党组(县国资办)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了全员业绩考核制度。
(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企业具备支付能力,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管理规范。
(五)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六)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暂不具备条件实行年薪制的县属国有企业和非正常生产经营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可由薪酬审核部门另行制定,也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薪酬结构,报县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根据县属企业实际情况,原则上按上年度县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每年核定一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基本年薪分配系数为1,副总经理等其他负责人依据岗位职责、承担风险和贡献等因素,基本年薪分配系数按照单个企业平均不超过0.8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可视生产经营情况适当扣减。
第七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按照绩效年薪基数和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确定。
绩效年薪基数,参照县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综合考虑县属国有企业实际情况。
绩效年薪基数可以等于基本年薪。
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根据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分考核等级在0至3之间确定。
县属国有企业绩效年薪按平均不超过基本年薪最高值的2倍、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基本年薪最高值的3倍进行调控。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增长应低于本企业利润总额增长,当年本企业经营效益或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第八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任期激励收入为任期内各年度绩效年薪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企业董事长的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为1,总经理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为0.9,副总经理等其他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按照贡献大小,在0.6-0.9之间,按单个企业平均不超过0.8的系数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第三章 薪酬支付
第十条 负责人基本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清算年份企业管理费用,根据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并支付。
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绩效年薪的0.5倍内预发绩效年薪,年度业绩考核评价后,企业根据县委、县财政局党组(县国资办)核定的绩效年薪水平进行清算。预发金额超过当年核定绩效年薪的,从以后年度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中扣回。
第十一条 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当期兑现;任期期间离任的,在离任审计后,根据离任审计结果、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和任职期限兑现。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按照相关部门事故认定结论和业绩考核奖惩办法,根据降等情况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报酬。同时,也不得在国家和省、市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企业负责人因职务变动,到下属企业或调到其他子企业的,按新岗位确定绩效年薪。因工作需要调任企业任职的,从工资关系转入企业的月份计算其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因组织原因导致工资关系介绍信未及时转入企业的,仍以工资关系确定的转入月份作为负责人起薪的依据,但工资关系转入企业前,可由企业进行补差。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实际岗位工作月数计提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单位领取薪酬。
第十五条 企业根据县委、县财政局党组(县国资办)考核结果和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报县国资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应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工资统计中单列。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第四章 规范福利性待遇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县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县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为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对县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企业要在本企业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披露企业负责人年度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包括薪酬和各项社会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等福利性收入以及其他形式从公司获得的报酬。中央、省、市对具体披露方式和要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制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按规定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五条 落实董事会选人用人职权改革的企业,现有经理层成员转为契约化管理的,过渡期内,基本年薪按组织任命负责人标准确定,绩效年薪由董事会参照市场化业绩与薪酬水平,按照价值创造决定的原则,在组织任命负责人薪酬水平与市场化薪酬水平之间合理确定,并将考核结果和薪酬确定情况报县国资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县国资办负责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及专户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负责人收入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暂不具备按本办法确定薪酬条件的企业,应书面报告县国资办。主要内容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人员状况、工资支付情况、企业与职工的债务情况、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情况,以及企业负责人工资管理办法等。县财政局、国资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企业负责人工资报酬。
第二十八条 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属子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石棉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38号)、《中共雅安市委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雅委发〔2016〕14号)和《中共石棉县委石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棉县关于深化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委办〔2017〕16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规范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企业负责人薪酬的监督检查:
(一)县属国有企业中由县委及县直部门党委(党组)管理的负责人;
(二)县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单位管理的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资办等部门具体实施,可与县属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一并进行。
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时,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会同相关部门成立监督检查组,并可选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检查。
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加强与监察、审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坚持优势互补、信息互通、结果共享,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
第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经县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薪改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违规领取薪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的情况进行举报。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五条 对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企业负责人薪酬支付情况;
(三)企业负责人福利性待遇情况,主要包括:按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等,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
(四)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接受职工监督情况;
(五)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向社会披露的情况;
(六)公司制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情况;
(七)其他应当纳入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企业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综合考核评价、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及核定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的文件;
(二)财务决算报告和法定劳动工资年报表;
(三)企业支付负责人薪酬、福利的台帐和财务凭证;
(四)企业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的台帐和财务凭证;
(五)监督检查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企业和企业有关人员、监事会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反映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下列情形属于违反规定确定或领取薪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的行为:
(一)企业自定薪酬,超标准、超范围为负责人缴纳(存)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的;
(二)企业不按薪酬审核部门审定的标准发放负责人薪酬的;
(三)企业违规发放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代金券或实物的;
(四)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薪酬和享受福利性待遇的;
(五)在企业任(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领取薪酬、违规享受福利性待遇的;
(六)企业负责人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承担部分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等的;
(七)企业负责人未按规定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的;
(八)企业负责人岗位(职务)变动或退休后工资关系仍保留在原企业并领取薪酬的,以及违规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的;
(九)未按规定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负责人,追索和扣回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的;
(十)应当认定为违反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定期抽查、专项检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进行。
定期抽查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第四季度,按照不低于适用范围内企业户数的30%比例进行抽查。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排,按规定进行专项检查。
根据举报线索,按规定及时进行专案调查。
第十条 监督检查时按照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核验薪酬、确认违规、情况反馈、提交报告、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进入企业现场监督检查时,被检查企业负责向监督检查组书面汇报本单位负责人薪酬管理、薪酬支付、薪酬信息披露、享受福利性待遇和履职待遇等方面的自查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组可分别找派驻企业监事会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纪委(纪检员)、财务审计、薪酬管理、办公室、后勤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掌握企业负责人领取薪酬、享受福利性待遇和履职待遇等情况。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组应当认真查阅、核对有关负责人薪酬、福利性待遇的资料、支付凭证,对企业负责人在检查年度内领取的每一项、每一笔收入进行逐项、逐笔检查,对企业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基数进行逐月核实。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考核评价结果,检查企业负责人领取的薪酬和享受的福利性待遇是否符合核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组应当将每一位企业负责人领取的薪酬,与薪酬审核部门核准的薪酬进行比对,对违反规定领取薪酬等情形进行认定,并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组应在结束现场检查后及时向被检查企业领导班子反馈监督检查情况,听取被检查企业的意见及整改措施,并向薪酬审核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结合薪酬审核部门和被检查企业的意见,监督检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对违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监督检查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报告经县领导小组同意后,监督检查组向被检查企业下达整改(处理)意见书并同时送达企业主管部门。属于企业自行整改的由企业限期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需由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处理结果由企业主管部门书面反馈给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九条 在对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薪酬审核部门在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时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列入监督检查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保守被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和负责人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有关谈话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薪酬审核部门的有关人员在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时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规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违反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负责人个人隐私或举报人个人信息、谈话内容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关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负责人薪酬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委托业务费,纳入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的监督检查,由企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并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将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