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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归侨、侨眷职工(包括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凡归侨、侨眷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之外,申请短期出境或出境定居的,均按因私事出境对待.

第二条,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假期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一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退休、退职工人的假期,由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批准;退休、退职和离休干部的假期,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超过假期(包括续假,下同)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条,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下同)在境外定居,去港澳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职职工应在假期内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条,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假期工资、旅费等待遇.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假期内的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

在短期出境假期内,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离休干部的工资(包括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照发.超假后,上述待遇,在港澳的一律停发,回来后仍享受原待遇;在国外的由所在单位保留一年.在此期限内回来的或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全部补发;超过此期限的,从回来后或获准在国外定居后按月发给(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则按年度发给),原保留的不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