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领导批交办事项办理工作细则
为加大县政府领导批交办事项落实力度,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促进县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制定如下工作细则。
第一条 落实县政府领导批交办事项,必须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时效意识,以推动问题解决为目的,坚持言必行、行必果,批则有办、办必有效,切实增强执行力,确保批交办事项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
第二条 督办重点:
(一)县政府领导在有关文件和资料上作出明确批示并需要办理落实的重要事项;
(二)县政府领导在检查调研、会议讲话等政务活动中作出的安排和部署;
(三)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和县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落实县政府领导批交办事项的责任主体,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布置,推动工作落实,按时报送结果。县政府领导批示中未明确责任主体和承办单位的,由县政府目标督查室按照批交办事项内容和性质确定。
第四条 县政府领导批交办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党组成员和领导联络员负责收集,并建立督办台账(附件1),按照批交办事项的具体内容,拟定《县政府领导批交办事项督办通知单》(附件2),发相关承办单位办理。
第五条 承办单位应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和《县政府领导批交办事项报告单》(附件3)格式,逐项报告县政府领导批交办事项落实情况。落实情况应定性明确、定量准确、文字精炼,重点反馈已开展的工作、取得的实效、是否办结、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办理情况的,承办单位须向县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办理需时较长的,应在规定时间内首报后,分阶段续报办理情况。
第六条 对县政府领导批交办事项中涉及问题未解决或工作未落实的,视为未办结。承办单位必须持续跟进,及时反馈后续情况,直至落实为止。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党组成员、领导联络员的联系,及时沟通办理情况,争取办理支持,加快办理进度,提高办理质量。
第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党组成员要加强对督办事项的跟踪,认真履行协调职能,为承办单位提供相关协调服务。
第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党组成员每月梳理汇总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提出考评意见报县政府目标督查室汇总。
第十条 将县政府领导批交办事项办理落实情况纳入对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目标绩效考核。对办理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的承办单位,每次扣减承办单位目标绩效考核评分0.5分,并进行通报批评;对经督办仍不落实或因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每次扣减承办单位目标绩效考核评分1分,并交由县监察局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