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县政府领导重要批交办事项督查办理工作实施办法》

芦山县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政务督办工作,提高政务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府工作落实,根据《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川府发〔2007〕28号)和《芦山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芦府办〔2008〕 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的政务督办工作。

第三条 政务督办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督办事项的立项必须紧扣政府中心工作和阶段性重点工作,紧扣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确保政务督办对落实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的推动作用,增强督办工作的针对性。

(二)实事求是,务求实效。政务督办工作人员必须对政府工作高度负责,讲真话,报实情,敢碰硬,求实效,善于发现和敢于反映工作落实中需要县政府解决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承办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执行政府决策、推进重点工作等情况,主动查找问题,及时提出合理建议,做到讲真话、报实情、求实效。

(三)一事一办,及时落实。凡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做到一事一督、一事一办、一事一报。对立项交办的督办事项,各承办单位必须按照“有督必办、办必办结、办结必报”的要求,精心组织,讲求效率,注重质量,确保政令畅通、工作落实。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并明确办结延期时限。

(四)分级管理,分工协作。政务督办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政务督办工作。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四条 县政府政务督办工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为全县政务督办工作总责任人,常务副县长具体分管。副县长按照分工对总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分管范围内各项政务督办工作的落实。具体工作由县政府目标督查室承担。

第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乡镇长为本部门、乡镇政务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部门、乡镇政务督办工作的落实。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对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抓好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县政府目标督查室是承担县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职能的办事机构,与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政务督办工作体系。县政府目标督查室按照《芦山县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和县政府领导的要求开展政务督办工作,指导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开展政务督办工作。

第七条 县政府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负责。县政府办公室及县政府目标督查室指导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开展政务督办工作,对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协助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抓好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八条  根据省、市政务督办工作要求,县政府目标督查室在政务督办工作中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抓好督促检查协调。对涉及县政府重要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领导重要批交办事项落实的督促检查活动,可组织、协调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完成。

(二)切实抓好重要信访件的督办落实。对县政府领导批交办的事关全局或久拖不决的重要信访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并报告结果,也可组织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联合调查、督办。

(三)积极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县政府目标督查室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和敢于碰硬的态度,协助县政府扎扎实实抓好工作落实,并通过督促检查和综合分析,找出工作不落实的原因和问题,提出问题整改的意见和建议,为县政府科学决策当好参谋助手。在督促检查工作中,要认真对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领导干部的工作思路、工作措施、工作作风、工作绩效和执行力等情况如实地向县政府报告,对在督促检查工作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者,要提出移交执纪执法部门查处的建议。

(四)切实抓好督促检查工作的考核工作。对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交办事项的情况,县政府目标督查室要根据平时督促检查结果,认真抓好对各乡镇和县政府各部门的督促检查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县政府对各乡镇和县政府各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

第四章  工作范围

第九条 政务督办工作范围。

(一)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县政府全体会、常务会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

(三)县政府下达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

(四)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五)上级和本级人大、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的议案,审议意见,建议、批评、意见;上级和本级政协、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案、提案。

(六)领导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政府其他重要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政务督办工作程序。

(一)立项

1、对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建议,经有关领导审阅后立项。

2、对重要会议议定事项,根据会议纪要分轻重缓急研究立项。

3、对领导批示件或交办事项,根据批示和指示精神立项。

4、对人大、政协的建议和意见,根据交办要求立项。

5、县政府目标督查室负责对立项督办工作按交办事项、承办单位、责任人员、督办人员、交办时间、办结时限等项目进行分类、编号、登记。

(二)交办

已立项的督办事项,一般由县政府目标督查室制发《政务督办通知》送相关承办单位。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事项,要明确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县政府领导(或委托督办人员)当面或电话交办。

(三)承办

承办单位接到《政务督办通知》后,要认真研究,及时办理。对领导特别关注、群众特别关心以及办理难度较大的重大事项,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要直接参与,加强协调,以加快办理进度。办理答复时间原则上为5个工作日,具体要求以《政务督办通知》为准。由县政府领导(或委托督办人)当面或电话交办的督办事项,按交办人提出的要求办理。

(四)反馈

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向县政府目标督查室报送书面《政务督办报告》。紧急承办事项必须第一时间报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督办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报告。《政务督办报告》必须一事一文,内容真实准确,文字简练,由承办单位第一责任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办结报告一般不直接主报和抄报领导个人。承办事项办结未书面报送办结报告的,视为未办。对一些办理难度较大、确实难以如期办结的督办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告办理进展情况,说明不能如期办结的原因。县政府目标督查室收到承办单位《政务督办报告》后,及时汇总结果,并将情况报告有关领导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上级督办事项办结情况交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

(五)催办

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结、又不说明原因的督办事项,交办单位应及时催促承办单位报告办理情况,必要时由县政府目标督查室重点督办。

(六)归档

承办单位的书面办结报告经县政府目标督查室审核后送县政府领导审阅。如领导无新的批示,可视为办结;如有新的批示,由县政府目标督查室发《政务督办通知》交有关部门办理落实。政务督办事项办结后,由县政府目标督查室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政务督办工作制度。

(一)按期办结制度。对交办的督办事项,要抓紧时间,尽快办理。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要按期办结。对未明确办理时限的,应在5日内报告办理结果;对难以如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说明原因,并按阶段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但最长不超过30天。对领导批示件一般在5日内办结;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必须在5日内反馈动态信息;对重要查办事项和一些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要即收即办,迅速报告查办结果。

(二)请示报告制度。督办事项的提出、督办工作的实施、督办结果的反馈,既要充分发挥督办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又必须严格执行请示和报告制度。贯彻执行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及时反馈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遇到疑难、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请示和报告。

(三)分类督办制度。立项的督办事项,坚持“分类督办”与“重点督办”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重大政务督办事项,由县政府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督查。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的,实行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研究和办理。

对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件和重要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要实行跟踪督办。对下级承办单位报来的落实情况和处理结果,县政府目标督查室在向上级机关和县政府领导报告办理结果前,要在不打招呼的情况下进行明察暗访,检查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确保反馈的信息及办理报告内容详实,准确无误。

(四)督查问责制度。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承办的政务督办事项,县政府办将严格考核,定期通报。政务督办事项办理工作列入县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并严格进行考评。对推诿不办、逾期未办、办理质量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并对承办单位领导实行问责。对未按要求办理落实受到县政府目标督查室通报批评的,每件次扣减承办单位目标绩效考评分0.5分;对经县政府目标督查室督办仍未办理落实的,每件次扣减承办单位目标绩效考评分1

(五)安全保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的规定,需要控制知情范围的督办事项,必须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督办工作,配齐配强人员,建立健全政务督办工作体系。

第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将政务督办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工作职能,落实专门人员,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政务督办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政务督办队伍建设,挑选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督办工作;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经验交流,不断提高政务督办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全县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八章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县政府领导重要批交办事项督查

办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执行力,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县政府领导各项重要批交办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推进县政府领导重要批交办事项督查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交办、办理与情况反馈

第二条  县政府领导各项重要批交办事项督查办理工作是推进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也是检验和评判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行政执行力的重要标准。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县政府领导各项重要批交办事项办理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直接分管,指定专人负责,选派得力同志从事此项工作,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不断提高执行力,确保县政府领导各项重要批交办事项落到实处。

第三条  县政府领导重要批交办事项,主要指包括以下方面内容的重要事项:

(一)上级领导批转给县政府或县政府领导需要办理落实的重要事项。

(二)县政府领导在有关文件、资料上作出明确批示并需要办理落实的重要事项。

(三)县政府领导在调研、随机暗访、重要会议讲话和其他政务活动中对有关具体工作或问题提出要求并需要办理落实的重要事项。

(四)县政府领导明确要求办理落实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收悉上级领导重要批示或县政府领导作出的重要批示后,县政府目标督查室应做好登记,并按领导批交办事项性质及时转有关单位具体办理或立项督查。对需要转办和立项督查的批交办事项,及时拟发《督办通知》。

第五条  各乡镇和县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县政府领导重要批交办事项的办理工作,并认真按以下要求进行办理落实:

(一)承办单位在接到县政府领导重要批交办事项或县政府目标督查室《督办通知》后,承办人员要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根据督办要求,提出明确办理意见,落实专人(科室)负责办理。

(二)对需要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县政府领导重要批交办事项,由牵头单位负责召集相关单位协调办理,必要时可通过有关领导或县政府目标督查室召开办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

(三)承办单位要强化时效观念,认真进行办理落实,务必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在规定办理时限内不能办结的,必须及时与县政府目标督查室取得联系,说明原因,并每周反馈一次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办结为止。

(四)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如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影响县政府领导重要批交办事项实际办理效果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向县政府目标督查室反映,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第六条  县政府领导重要批交办事项办理时限要求如下:

(一)县政府领导批示时已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按领导要求时限办结。

(二)县政府领导批示时无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从接件之日起,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送办理结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反馈的,应及时说明原因,但最长不超过30天。

(三)因法定程序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及时向县政府目标督查室作出说明,并告知进展情况。

第七条  县政府领导重要批交办事项办理情况报告要求如下:

(一)承办单位在报送县政府领导重要批交办事项办理情况或进行情况反馈时,其内容应包括:领导相关批示(指示)的基本内容,承办单位的办理落实情况,综合结论或下一步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承办单位在报送办理情况时,要对领导重要批交办事项作出全面的、实事求是的、有针对性的回答,对有关问题的结论要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政策恰当,做到突出结果、淡化过程、文字精练、及时反馈。

(三)承办单位在报送办理情况时,凡属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直接报送作出相关批示(指示)的县政府领导。凡属县政府目标督查室通过《督办通知》交办的事项,其办理结果直接报送县政府目标督查室,由县政府目标督查室统一报送县政府领导。

(四)承办单位在报送领导批交办事项办理结果时,必须以书面(须由其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和网络形式进行报送。

第三章   督查督办

第八条  对县政府领导重要批交办事项,县政府目标督查室要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立项督查的重要批交办事项,要根据县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及时开展专项督查督办。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府目标督查室可会同有关责任单位,不定期地召开督查办理联席会议,具体安排落实督查办理工作

第十条  对县政府领导未明确指定办理单位的重要批交办事项,由县政府目标督查室牵头办理或由有关乡镇、县政府部门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县政府领导重要批交办事项办结报告,县政府目标督查室认真进行审查。如承办单位的报告不符合要求,县政府目标督查室要及时与承办单位取得联系,提出要求,继续督办,直至按要求办结为止。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县政府领导重要批交办事项办理工作抽查回访制度,切实提高办理质量,确保工作落实。县政府目标督查室原则上每季度对县政府领导重要批交办事项办理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回访,抽查回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第十三条  县政府目标督查室要对县政府领导重要批交办事项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及时向县政府领导集中报告。对特别重要或时效性较强的重要批交办事项,县政府目标督查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专题报告(通报)情况。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县政府领导重要批交办事项办理工作列入县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并严格进行考评。对未按要求办理落实的,每件次扣减承办单位目标绩效考评分0.5分;对经县政府目标督查室督办仍未办理落实的,每件次扣减承办单位目标绩效考评分1

第十五条  将各乡镇和县政府各部门办理落实县政府领导重要批交办事项的情况,作为评选全县政务督办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依据之一,每年进行一次评比表彰。

第十六条  对因未认真办理落实县政府领导重要批交办事项而给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较大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或在反馈情况时弄虚作假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具体承办人的工作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府目标督查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