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受理:
(一)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签注,须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二)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逗留签注,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含,下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三)军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四)内地居民持逗留签注赴香港后,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逗留签注(包括同时补、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在香港申请赴澳门其他签注,可以由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受理。
(五)内地居民持逗留签注赴澳门后,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逗留签注(包括同时补、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在澳门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以由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受理。
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由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二、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可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或者单独申请签注的,须具备下列事由之一并符合相应条件:
(一)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者澳门部队干部的内地亲属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亲,另行规定。
(二)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并登记本企业机构需申办多次商务签注的人员名单,各企业机构备案登记的人数须根据企业机构的规模和纳税额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局(总队)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备案的具体办法,并对外公布。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人员申请赴香港澳门商务签注的具体办法,由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并对外公布。
(三)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四)个人旅游。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公安部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五)逗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六)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三、申请材料
(一)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照片;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上述身份证件须留存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图片;
3、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4、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
5、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6、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签注,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
2、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3、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
4、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5、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须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三)申请人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申请人必须本人前往受理部门或者有关指定机构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2、对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均应当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
3、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留存过指纹信息的,无须再次采集指纹,但须进行指纹核验;核验未通过,经调查身份属实的,重新采集指纹。
4、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的申请人在港澳地区期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无须进行指纹核验。
5、指纹采集工作参照《电子普通护照指纹采集操作规范(试行)》实施。
(四)第(二)2项中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
1、探亲。(1)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2)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两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商务。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并提交复印件;企业机构人员还须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须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
企业机构在备案时已提交过上述有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机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商务签注时无须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团队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4、个人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5、逗留。(1)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交验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其他。(1)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赴澳门(香港)的,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因其他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受理内容
(一)申请方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受理申请:
1、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2、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3、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组织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的,以及在港澳就业期间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可由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逗留签注。劳务经营公司须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有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4、内地居民按照本规范规定在香港或者澳门向深圳或者珠海签证办提出申请的,可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初核。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审阅材料和系统比对实施以下审核:
1、审核申请人是否有在本受理部门申请资格。
2、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包括:申请表是否填写完整;制证照片质量是否符合规格;是否符合委托代办条件、委托代办材料是否齐备;其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3、核对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材料与原件(免交原件除外)是否一致。
(三)受理申请。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对申请有疑问的,受理民警应对申请人及其港澳关系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4、对于符合受理要求,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
(四)报送审批。
1、信息录入。受理部门应当将申请人照片、个人基本身份信息、拟申请证件种类、有效期等信息录入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
2、调查核实。对存在疑问的申请,受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受理意见。
3、提交审批。受理部门应将已完成受理的申请信息及受理意见通过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审批签发部门;同时,根据审批签发部门要求,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审批签发部门。
第二章 审批签发
一、审批签发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二、审批
(一)人工审核。对于受理部门按要求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批签发部门应当指定具备出入境执法资格的专职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工作,确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对于内地居民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申请赴港澳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签注的,可直接进行系统审核。
(二)系统审核。审批签发部门应当通过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对申请信息进行下列对比核查,系统核查发生报警的,应当由专职审核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
1、核查人口信息数据库
2、核查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库
3、核查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数据库
4、核查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人员数据库
5、核查出入境证件数据库
6、核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
7、核查其他管控人员数据库
8、人像比对系统核查
(三)重点人群审查。
对于户籍地属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确定的重点管控地区的人员或户籍从重点管控地区迁来本地未满十年的重点人群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特别核查措施。
(四)不批准情形。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1、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的;
2、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被遣返回内地,未满限制赴港澳期限的人员,按照上述第一项规定不予批准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五)特殊情形。内地居民因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被限制赴香港或者澳门的,如其有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形,确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后做出临时撤销限制的决定,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并在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后2个工作日内将被撤销限制人员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签注种类、批准事由)通报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
三、核定签注种类
往来港澳签注分为6个种类:探亲(T)、商务(S)、团队旅游(L)、个人旅游(G)、逗留(D)和其他(Q)。各类签注的有效期和有效次数具体规定如下:
(一)探亲签注。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或者有特殊家庭困难并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的,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对随同申请人可签发与主申请人有效期、有效次数相同的探亲签注。
(二)商务签注。
1、已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根据各地制定的审批条件,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赴澳门签注除外),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2、未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3、驾驶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专门交通工具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或者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三)团队旅游签注。申请赴香港,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属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的特别情形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3天。申请赴澳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四)个人旅游签注。申请赴香港,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对经批准实施多次“个人游”试点政策的城市居民,符合公安部规定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申请赴澳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五)逗留签注。
1、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签发多次签注;签注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的最长有效期签发。持证人应当按照香港进入许可的规定入出香港。
2、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以及就业人员的亲属,签发多次签注。赴澳门随任,签注有效期按照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上的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签发;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赴澳门就业,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社会文化司批准的期限签发。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澳门逗留许可有效期。
(六)其他签注。可以根据事由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有特殊情形确需多次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四、签发要求
(一)不得向同一申请人发出两个(含)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不得向同一申请人发出两个(含)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签发新签注时,应当将申请人已持有的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注销。
(三)拟签发的往来港澳签注有效期不得超过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
五、审批签发决定
审批签发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制证
一、制证部门
往来港澳通行证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签注由有审批签发权限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制作。
不具有审批签发权限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经报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在有审批签发权限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导下制作签注。
二、登记项目
(一)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登记项目包括:证件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
(二)往来港澳签注登记项目包括:签注种类、往来有效次数、有效期和备注信息。
(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分为5年和10年两种:有效期为5年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发给申请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有效期为10年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发给申请时16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
三、办证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单独受理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予以签发。
内地居民因赴港澳地区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第四章 证件管理
一、换发、补发
(一)换发、补发的情形。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1、往来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
2、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3、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4、补充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的;
5、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
6、其他确需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二)申请材料。
1、内地居民在内地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应当按照本规范关于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逗留签注持有人根据本规范在香港或者澳门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并申请逗留签注的,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
(三)换发要求。
1、持证人申请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应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新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后,应将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剪角注销后发还申请人。
2、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原本式证件上有有效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应将原签注注销后为其签发新的证件。
3、赴香港逗留签注持有人因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的香港进入许可或者延期许可有效期)申请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如原逗留签注及相关香港进入许可仍有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免费为其签发与原逗留签注剩余有效期相同的逗留签注。
二、宣布作废
(一)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签发部门应当将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宣布作废:
1、往来港澳通行证发生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情形的;
2、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的;
3、在香港或者澳门从事违法活动被遣返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宣布作废的其他情形。
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因证件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在原证件签发地以外地区申请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可由受理补发申请地有审批签发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宣布原往来港澳通行证作废。
(二)做出宣布作废决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将被宣布作废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基本资料录入中国公民出国境信息管理系统,上传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信息中心。
三、收缴、注销证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被宣布作废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可予以注销或者收缴。
注销本式证件的,应剪去证件右上角;注销电子证件的,应剪断证件的电子线圈;被注销的证件可发还持证人。注销贴纸签注的,应加盖注销章;注销电子签注的,应擦除电子证件上的签注内容,并删除电子证件芯片中的签注信息。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往来港澳通行证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证件收缴证明。
第五章 其他
一、特殊情形
(一)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应当向原签发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情况,由原签发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委托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为申请人换发相同签注。
(二)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遗失或者损毁,可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有效出入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三)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背面打印的签注信息出现字迹模糊或消退等情况,其芯片记录签注仍有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应持证人要求为其免费重新打印原签注信息;芯片记录签注已失效的,应告知持证人重新申请签注。
(四)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制作错误或者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原审批签发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予免费更换。
(五)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损毁或者失效,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有效出入境通行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受理申请时,须核实申请人的身份。
(六)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由其居住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除按本规范规定填写申请表及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审核合格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申请人签发一次或者两次有效其他签注。
二、查询签注有效次数信息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在受理接待大厅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自助设备供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持有人查询本人签注的剩余有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