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为主体发行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分为新增债券和置换债券;按预算管理模式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第三条 地方政府债券由省政府统一发行,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以下简称“市县”)政府确需举借地方政府债券,由省政府代为发行转贷市县政府,举借债券的各级政府负责还本付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不得突破批准的额度。省财政厅具体负责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根据需要合理确定债券发行时间、期限结构、发行数额等事项,按照市场化原则采用招标、承销方式发行债券。
第四条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资金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部门(单位)使用的债券资金相应纳入部门(单位)预算管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严格新增债券资金项目管理,提高债券资金使用绩效。
(一)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新增债券项目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续建项目入库,严格审核新建项目入库,确保项目前期准备充分,具备当年实施条件。入库项目应按轻重缓急排序,基础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项目单位、投资主体、建设内容以及规模、总投资、建设周期、绩效目标、资金需求、偿债来源等。
(二)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省财政厅下达的新增债券资金额度内,统筹考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根据项目库排序择优选取项目制定新增债券资金使用方案。
(三)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新增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录入债务系统,确保与省财政厅下达的额度、类型、期限、利率等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第六条 严格置换债券资金项目管理,确保存量政府债务置换依法合规。
(一)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从债务系统中选取存量政府债务项目制定置换债券资金使用方案。置换债券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包括存量债务编码、债务单位、债务名称、债务余额等相关信息。专项债券项目还应包括项目简要介绍、项目总投资、偿债资金来源等信息;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债券还应包括债务协议合同、发生时间、利率、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等信息。
(二)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提前做好置换债券资金使用前期准备,确保债务人与债权人取得一致意见。提前置换以后年度到期债务,应当取得债权人同意提前置换的书面凭证。
(三)债务单位应当在置换债券资金拨付到位后,及时偿还存量政府债务,做好会计账务处理,更新债务系统数据,确保逐一销号。通过公开发行债券置换存量政府债务的,应当取得债权人收到偿债资金并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通过定向承销发行债券置换存量政府债务的,应与债权人、本级财政部门、省财政厅签订债权解除协议,对还款金额、还款时间、相关责任进行共同确认,依法解除债权债务关系。
(四)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置换债券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录入债务系统,确保与省财政厅下达的额度、类型、期限、利率等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章 额度管理
第七条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实行额度管理。在财政部下达我省新增债券和置换债券额度内,省财政厅研究提出省级和市县额度,报省政府同意后下达。
(一)市县应当根据本地区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和项目需求情况,提出新增债券需求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市县项目需求、债务余额、财力水平等相关因素,测算市县新增债券额度。
(二)市县应当根据本地区到期债务和预算安排情况,提出置换债券需求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市县到期债务等因素,测算市县置换债券额度。
(三)省财政厅根据省级部门(单位)项目需求和还款能力,提出省级新增债券资金使用方案;根据省级部门(单位)到期债务和预算安排情况,提出省级置换债券资金使用方案。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新增债券和置换债券资金使用方案,报本级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汇总形成全省新增债券和置换债券资金使用方案。
第四章 安排使用
第九条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一)新增债券资金应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机场、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保障性住房、市政设施等城镇化项目;教育、文化、卫生、养老、扶贫攻坚等公益性事业项目。严格控制安排能够通过市场化方式筹资的项目。
(二)置换债券资金分别对应偿还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不得相互调剂使用。优先用于置换当年到期(含逾期)、利息较高、风险较大的存量政府债务。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级政府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的方案使用债券资金,无特殊原因不得调整。
(一)新增一般债券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实施或已通过其他资金来源安排未使用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新增一般债券原使用方案作出调整,按规定程序及时重新确定项目,确保12个月内作出安排使用;新增专项债券原则上不得调整资金用途和具体项目。项目单位提前归还资金形成的新增债券资金结余,应及时作出重新安排,避免资金闲置浪费。
(二)置换债券因债务余额减少、债权人消失、实施债务重组等原因无法按原方案执行,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置换债券原使用方案作出调整,按规定程序及时重新确定项目,确保当年12月31日前作出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按季度向省财政厅报送新增债券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按月报送置换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下达预算指标,拨付债券资金,保障新增项目实施和存量债务置换。
第十三条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纳入国库管理,严格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置换债券资金应当按照财政库款管理要求尽快完成置换,不得长期滞留国库。
(一)省财政厅及时将代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拨付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债券发行之前,对于项目建设进度较快、资金调度确有困难的市县,省财政厅将根据省级库款情况和市县库款情况,在债券发行额度内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待债券发行完毕后直接进行资金抵扣。
(二)市(州)财政部门收到的省级转贷债券资金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非扩权县(区)。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应当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协议约定和履行情况及时足额拨付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第六章 还本付息
第十五条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费用、还本付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根据债务主体分别由省级和市县负担。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统一办理发行费用、还本付息资金支付。市县应承担的发行费用由省财政厅通过上下级资金清结算适时统一扣收。
第十七条 省级部门(单位)和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提前做好还本付息资金筹措工作,将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纳入当年预算足额安排。
第十八条 省级部门(单位)和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于约定还本付息日的10个工作日前将还本付息资金缴付省财政厅。还款期限、利率、起息日、付息日按转贷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省级部门(单位)和市县财政部门未按时足额上缴还本付息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计算罚息。
第二十条 年度终了,相关部门(单位)应付未付款项,本级财政部门在下年度财政支出预算中予以扣收;下级财政部门应付未付款项,上级财政部门在办理年终结算时采取专项上解方式予以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