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芦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63号)《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参考意见》(川府法函〔2017〕4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

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是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重要抓手,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和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是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举措。全县各乡镇(街道办)和县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在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务院、省、市政府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三、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一)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规定(“三定”规定)以及内设机构职责调整的规定。

(二)内部管理制度类文件,如工作规则、劳动纪律、人事任免、表彰奖励、财务管理、廉洁建设等文件。

(三)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的人事、工资、绩效、福利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的文件。

(四)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规划、计划、安排、要点、考核、监督检查、总结、综述等文件。

(五)会议类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讲话资料等;

(六)对上级机关的请示或报告。

(七)商洽工作函,包括制定机关之间协调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

(八)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九)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等。

(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十一)各类应急预案。

(十二)行政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类文件。

(十三)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类文书。

(十四)财政部门仅对文本、报表、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十五)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制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件。

(十六)文件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但行政主体与文件涉及的其他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非基于行政管理关系产生的文件。

(十七)涉密文件。

(十八)其他不符合《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条要求的文件。

四、严格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论证。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行政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合法性审查时向县司法局提供风险评估报告。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由起草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在合法性审查时向县司法局提供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两个及以上制定机关共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主办机关负责公平竞争审查。规范性草案应当做到法律依据充分、逻辑严密、层次清晰、表达准确,并明确标准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五、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主体

规范性文件在提交集体讨论前,制定机关应当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县人民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由县政府部门起草、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在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县政府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由本单位审核机构或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未确定的,由县司法局统一进行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

六、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实施时间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失效。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安排部署工作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工作完成后失效。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1.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5.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二)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应报送的材料

1.请求合法性审查的函;

2.草案及起草说明;

3.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

4.征求意见汇总情况、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社会稳定及风险评估报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争议意见协调情况、专题会会议情况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公示、听证的,需提交公示、听证资料;

5.起草单位的法律顾问或法制机构审查并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书;

6.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一般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报送的材料

1.请求合法性审查的函;

2.规范性文件草案;

3.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内容、有效期等);

4.征求意见情况和专题会会议情况;

5.起草单位的法律顾问或法制机构审查并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书;

6.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八、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按以下规定报送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请县人民政府备案(县司法局具体负责备案审查工作),县司法局每半年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进行一次通报。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

2.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附电子文本1份);

3.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1份;

4.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制定依据各1份;

5.合法性审查意见书1份。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政府备案。为了切实做好我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结合我县实际,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办公室应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5日(非工作日)内通知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代县政府或县政府办草拟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政府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报告,以便县政府按时按要求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市政府备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县司法局负责全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审查的督促指导,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芦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