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作为研究完善政策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农业保险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要加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监管力度,通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等方式,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侵害投保农户权益的行为。由县财政局牵头组织主管部门与中标经办机构签订《廉政承诺书》。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 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险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对于违规经营、造成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保险经办机构,县财政局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险费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限制其业务范围或取消一定年限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
第三十六条 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农业保险费用收取工作,保险机构委托街道办、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林业工作机构等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县级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均不得违规收取农业保险机构支付的费用,也不得为任何单位代收代支农业保险机构支付的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