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县级财政承担的保险费补贴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并及时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年度保费补贴资金清算和测算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匹配划拨申请表、农业保险承保保单签订明细表(附件2、附件3、附件4)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九条 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县财政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清算及相关报表(附件2、附件3)盖章后一式二份连同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经办机构,县财政局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不申请中央、省级财政补贴(奖补)资金。
第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签订保险单后,按月向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报送农业保险承保保单签订明细表、审核单(附件4、附件5、附件6),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协同配合对农业保险参保数量等基础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将各级财政应承担保费补贴资金据实足额拨付各相关保险经营机构。资金拨付保险机构后,保险机构需向财政部门提供《财政资金支付凭证》一式四份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各经办机构要加快保费签单进度,原则上在12月24日前完成保单签订并纳入当年的保费补贴资金清算,并及时将全年农业保险经营情况相关数据报送县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各经办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业务情况、工作举措、机构网点建设等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相关建议以及相关表格(附件2、附件3、附件4)等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县财政局,并抄送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第二十五条每年12月由县财政局组织对保险机构承保的种植业、养殖业、森林进行考评,其中:县林业局牵头对森林承保业务进行绩效考评;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对种植业、养殖业承保业务进行绩效考评。各街道办、乡(镇)、社区、村组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考评工作,绩效考评工作完成后由县财政局起草汇总报告并上报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