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农业保险技术性强、参与面广,县级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推动农业保险相关工作开展。

(一)保险机构:负责给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办理投保、理赔相关手续,会同街道办、乡(镇)、社区、村组进行投保、理赔的核实认定工作,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完善相关资料的上报工作及年终绩效考评。

(二)街道办、乡(镇)、社区、村组:负责配合保险机构进行投保、理赔的核实认定工作,并在审核单(附件5、附件6)上签字盖章,完善手续,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核对、备案审核单(附件5、附件6),对养殖业、种植业的投保、理赔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匹配划拨申请表(附件3)上签字盖章后由保险机构交县财政局进行资金审核拨付。

(四)县林业局:负责核对、备案审核单(附件6),对森林的投保、理赔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匹配划拨申请表(附件3)上签字盖章后由保险机构交县财政局进行资金审核拨付。

(五)县财政局:负责筹集、管理、审核、拨付、结算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和组织开展年终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街道办、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街道办、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经办机构应当在订立补贴险种合同时,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各经办机构要切实规范保费收取工作,严格遵循投保人自主自愿原则,各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单位不得代替农户缴纳保费。经办机构应当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险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

第十六条 各经办机构要规范农业保险业务操作,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条例》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5〕31号) 等有关实施意见以及保险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经办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农户。如果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经办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