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险方案

第三章 保险方案

第九条 中央补贴品种的保险金额,以保障农户及农业生产组织灾后恢复生产为主要目标,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最近一期价格等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或认可的数据为准,下同),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为加大对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的支持力度,对其投保水稻、玉米、小麦三大粮食作物保险,增设一档高于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险金额,供其自主选择投保。

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以《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业〔2015〕50号)规定的补贴对象为认定标准。相关文件若有调整依照新的规定执行。

(二)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

(三)森林保险。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第十条经办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条件,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中央补贴品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的设置相对免赔。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可以通过 无赔款优待 等方式,对投保的单一品种本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的投保农户,在下一保险期限内给予一定保险费减免优惠,保险机构在下一年度实际签单过程中,以农业保险实际保险费和各方保险费分担比例为准,计算各方应承担的保险费金额。

第十二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明确载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等各方承担的保险费比例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