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四条 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支持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产品。具体分为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保险品种(简称中央补贴品种)和符合省级财政奖补范围的地方特色保险品种(简称地方补贴品种)。

第五条 中央补贴品种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水稻、玉米、小麦、油菜、马铃薯。

(二)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

(三)森林已基本完成林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生产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和商品林。

第六条 对于中央补贴品种,财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提供保险费补贴:

(一)种植业水稻、玉米、油菜、马铃薯、小麦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总比例为7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5%。

(二)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保险的保费财政补贴总比例为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19%、县财政补贴11%。

(三)森林公益林保险的保费财政补贴总比例为9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3%、县财政补贴7%。商品林保险的保费财政补贴总比例为7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33%、县财政补贴12%。

第七条地方补贴品种芦山县未开展。

第八条 农业保险各种保险金额和费率详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