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内容

《意见》由五大部分组成,要求行政机关加大组织保障力度,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建立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建立与其他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衔接机制。

(一)明确行政裁决适用范围和原则。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裁决工作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适用于特定民事纠纷的处理。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回避、便民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案范围、管辖权限、时限等受理和办理案件,依法公正作出行政裁决,努力将民事纠纷化解在行政管理活动中。

(二)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和期限。《意见》细化了行政裁决受理、审理、决定流程。行政机关要编制行政裁决事项清单,将办理行政裁决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样式等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创新行政裁决工作方式,打造行政裁决工作在线申请、立案、办理及信息共享新模式。

(三)完善行政裁决工作机制。为了推动行政裁决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意见》建立健全了五项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机制、重大案件办理机制、先行调解机制、行政协作机制、宣传培训机制。《意见》还建立了与其他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四项衔接机制:行政裁决告知机制、行政裁决救济程序的衔接机制、矛盾纠纷中立评估机制、矛盾纠纷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机制的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行政裁决与诉讼、调解等其他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衔接协调。

(四)加大组织保障力度。为了确保《意见》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市政府将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推进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办理行政裁决案件。配强工作队伍,积极探索行政裁决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培养一批擅长办理行政裁决案件的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