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奖补政策主要内容

第二章 奖补政策主要内容

第十条 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做大金融产业。

1、支持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

支持对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支持方式:补助。

支持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4〕12号),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各级财政按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定向费用补贴,(属于区级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由中央、省、市、区共同分担,分担比例为中央90%、省5%、市3.5%、区1.5%;属于县级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分担,其分担比例为:中央90%、省5%,市1.5%、县3.5%。);对取得银监部门开业批复新设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省级财政按其注册资本金规模分档测算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增加资本公积金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1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补助2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

新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指2015年10月1日后取得银监部门开业批复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2、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

支持对象:县(区)政府。

支持方式:财力补助。

支持标准:对推动农村信用社成功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县(区)政府,省级财政根据农村商业银行注册资本金规模分档测算给予县(区)政府一次性财力补助。注册资本金在2亿元(含)以下的补助3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2亿无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补助4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

(二)促进扩大信贷增量

3、实施新增客户首贷奖补。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方式:补贴。

支持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无贷款记录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财政部门按年度发放首笔贷款总额的1‰对经办金融机构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承贷企业所属同级县(区)财政先行审核拨付,属于市级企业贷款补贴由省、市财政共同分担,其分担比例为:省级财政50%、市级财政50%;属于区级企业贷款补贴资金由省、市、区财政共同分担,其分担比例为:省级财政分担50%,市级财政分担35%、区级财政分担15%。属于县级企业贷款补贴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分担,其分担比例为:省级财政分担50%,市级财政分担15%、县级财政分担35%。

无贷款记录企业指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贷款记录的法人企业。

4、实施金融专项债券奖补。

支持对象: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方式:补贴。

支持标准:对我省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小微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省级财政按年度发行额的1‰给予补贴,对单户金融机构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激励增加定向贷款。

5、实施重点产业固定资产贷款奖补。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方式:补贴。

支持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我市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的企业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财政部门按年度发放贷款额的0.5‰对经办金融机构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承贷企业所属同级县(区)财政先行审核拨付,属于市级企业贷款补贴由省、市财政共同分担,其分担比例为:省级财政50%、市级财政50%;属于区级企业贷款补贴资金由省、市、区财政共同分担,其分担比例为:省级财政分担50%,市级财政分担35%、区级财政分担15%。属于县级企业贷款补贴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分担,其分担比例为:省级财政分担50%,市级财政分担15%、县级财政分担35%。

固定资产贷款指主要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建设、购置、改造及其相应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政策扶持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的具体产业目录由市另行制定公布,并适时补充完善。

6、实施基金投资项目贷款奖补。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方式:补助。

支持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投资项目发放的贷款,省级财政按年度发放贷款额的1‰对经办金融机构给予补贴。

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投资项目名单另行公布。

7、实施支农支小贷款奖补。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16号),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县域金融机构,各级财政给予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对市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涉农贷款参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执行,奖励资金由省、市、县(区)按比例分担。市辖区“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补贴资金由省、市、区财政共同分担,其分担比例为:省级财政分担80%,市级财政分担14%、区级财政分担6%。县域“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补贴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分担,其分担比例为:省级财政分担80%,市级财政分担6%、县级财政分担14%。

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20%的部分,由省级财政按1%对经办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2015年第四季度市辖区、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按2015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量的四分之一计算给予补助。

8、实施精准扶贫贷款奖补。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方式:补贴。

支持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我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贷款,财政部门按年度实际发放贷款总额的1%对经办金融机构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县、区财政先行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由省、市、县(区)按比例分担。属于市辖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贷款”补贴资金由省、市、区财政共同分担,其分担比例为:省级财政分担80%,市级财政分担14%、区级财政分担6%。属于县域“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贷款”补贴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分担,其分担比例为:省级财政分担80%,市级财政分担6%、县级财政分担14%。

(四)健全融资分险机制。

9、实施扶贫特殊贷款风险补贴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方式:补贴。

支持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我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扶贫特殊贷款,财政部门按年度实际发放贷款损失的20%给予经办金融机构风险补贴。补贴资金由县、区财政先行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由省、市、县(区)按比例分担。属于市辖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扶贫特殊贷款”损失补贴资金由省、市、区财政共同分担,其分担比例为:市级财政分担70%、区级财政分担30%。属于县域“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扶贫特殊贷款”损失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共同分担,其分担比例为:市级财政分担30%、县级财政分担70%。

10、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贴。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方式:风险补偿。

支持标准:鼓励县、区政府通过基金(基金池)分担或直接分担方式,对金融机构为市、县(区)行政区域内创新创业、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等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风险补贴。市、县(区)财政负责审核贷款损失额。并按确认损失额的10%予以补贴,属于市级企业贷款损失风险补贴由省、市财政分担,其分担比例为:省级财政承担35%、市级财政承担65%;属于区级企业贷款损失风险补贴,由省、市、区共同分担,其分担比例为:省级财政承担35%、市级财政承担45.5%、区级财政承担19.5%。属于县级企业贷款损失风险补贴,由省、市、县共同分担,其分担比例为:省级财政承担35%、市级财政承担19.5%、县级财政承担45.5%。

2015年第四季度的贷款风险补贴,按2015年实体企业贷款损失的四分之一计算给予补助。

11、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贴。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

支持方式:补贴。

支持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无需抵押、质押或担保的贷款)损失,财政部门按最高不超过年度新增损失类贷款额的60%给予风险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先行审核拨付,属于市级企业信用贷款损失风险补贴由省、市财政分担,其分担比例为:省级财政承担80%、市级财政承担20%;属于区级企业信用贷款损失补贴资金由省、市、区财政共同分担,其分担比例为:省级财政分担80%,市级财政分担14%、区级财政分担6%。属于县级企业信用贷款损失补贴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分担,其分担比例为:省级财政分担80%,市级财政分担6%、县级财政分担14%。

对保险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发生的赔付,财政部门按保险赔付超过保费收入100%以上部分给予20%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先行审核拨付,属于市级企业的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发生的赔付补贴由省、市财政分担,其分担比例为:省级财政承担35%、市级财政承担65%;属于区级企业的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发生的赔付补贴,由省、市、区共同分担,其分担比例为:省级财政承担35%、市级财政承担45.5%、区级财政承担19.5%。属于县级企业的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发生的赔付补贴,由省、市、县共同分担,其分担比例为:省级财政承担35%、市级财政承担19.5%、县级财政承担45.5%。

2015年第四季度的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损失补贴,按2015年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损失的四分之一计算给予补助。

(五)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12、促进市、县(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

支持对象:市、县(区)政府。

支持方式:财力补助。

支持标准:鼓励市、县(区)政府设立由政府出资控股参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增加注资,省级财政按照市、县(区)财政新增出资额的20%给予财力补助,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新增出资指2015年10月1日后实际到位的市、县(区)政府出资。

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不适用本项政策,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13、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定向业务。

支持对象:融资性担保机构。

支持方式:补助。

支持标准:对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省级财政按“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年度担保平均余额增量的0.5%给予补贴。

“支农支小”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提供的担保。

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不适用本项政策,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六)改善基础金融服务。

14、支持薄弱地区能力提升。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

支持方式:补助。

支持标准:对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新设营业网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财政按标准网点每个30万元、简易网点每个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提供定时定点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财政按每个乡镇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对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新设服务站点的保险机构,省财政按乡镇服务站(部)每个3万元、村级服务点每个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具体范围以财政部认定公布的范围为准。“定时定点服务”指金融机构每月至少两次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以相对固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存、取、贷、汇等基本金融服务。

15、支持农村支付环境建设。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方式:补助。

支持标准:对在农村地区布放ATM机具(含CRS机)和发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财政按新增ATM机具(含CRS机)每台1万元和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每个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提供持续服务的ATM机具(含CRS机)按每台每年1000元给予补贴,对提供持续服务的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按每个每年30元给予补贴。

“持续服务”指ATM机具(含CRS机)和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正常维护和提供服务,且有效服务记录完整。

16、推进基础信用平台建设。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信用信息采集机构,市、县(区)政府。

支持方式:补助、财力补助。

支持标准:对采集并向人民银行报送农户及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信用信息采集机构,省级财政按每户2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对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的市、县(区)政府,省级财政给予50万元定额财力补助。

“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指由政府出资或支持建立,主要用于发布和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状况、融资供需情况及提供相关融资服务的网络平台。

17、其他。

支持打击非法集资,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改革发展、支持政府购买金融服务以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省财政确定给予支持的其他财政支持金融发展的项目。《四川省财政促进金融支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金〔2015〕10号)中的重点文化企业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创新服务补贴、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奖励等政策,按如下规定执行:

(1)对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2〕14号)认定的旗舰企业、骨干企业、培育企业等重点文化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财政按年度内重点文化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0.15%对经办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2)对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质押批发贷款”、“银保财互动贷款”等农村金融创新服务(贷款类)的金融机构,省财政按发放贷款月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

上述“农村资金互助社质押批发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以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股金质押,并放大一定比例发放的贷款;“银保财互动贷款”是指投保省财政补贴保费的农业保险的参保农户,以农业保险保单质押,金融机构对其发放的基准利率上浮30%以内的贷款,贷款金额原则上不高于累计保险金额。

(3)对出口货物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且年度结算量居全省前20位的四川企业,省财政按每户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等变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发展重点、支持重点等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