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健全完善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更好发挥金融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做大金融产业、促进扩大信贷增量、激励增加定向贷款、健全融资分险机制、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改善基础金融服务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采取“据实据效”分配,实行“据实结算,次年奖补”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其划型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条)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它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除特殊规定外,一般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
本办法所称担保平均余额是指融资担保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担保责任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担保责任余额之和除以月数。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金融机构是指具体办理业务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或县(市、区)分支机构。
第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省级财政、市级财政、县(区)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奖补资金的,除特殊规定外,一般是指省、市、县(区)的分担比例。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机构)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作为申报主体的县(区)财政部门、金融机构、相关企业应对其报送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按规定程序申报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政府金融办、一行一局负责审核相关金融机构、企业申报的基础数据和材料,并会同财政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申报资料审核,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