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本办法通知至辖内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可结合实际补充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10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四川省财政促进金融支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金[2015]10)201611日起停止执行,其中相关政策(详见附件3)执行至20151231日,以后年度改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