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本办法通知至辖内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可结合实际补充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四川省财政促进金融支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金[2015]10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其中相关政策(详见附件3)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以后年度改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