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金融机构应将财政金融互动奖补政策内化为对基层经办机构的绩效考核因素,对所属经办金融机构的奖补政策执行结果进行“单独考核、对应奖补”,奖补资金重点向一线倾斜,原则上绝大部分奖补资金应兑现给基层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
第十八条 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监察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省财政厅不定期对奖补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作为调整政策的依据。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和企业虚报材料,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奖补资金,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取消未来一定年限的奖补资金申报资格、将相关情况通报给相关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等。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虚报材料或者挪用奖补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