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资金申报。申请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相关单位进行申报,并按照申报受理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真实、完整反映申请资金基础信息。根据申报资金的不同类型,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省级相关部门组织申报的。
“年度贷款增量奖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奖励”由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组织申报,出具审核意见后报财政厅。“支持薄弱地区能力提升-保险机构补贴”由四川保监局组织申报,出具审核意见后报财政厅。
(二)由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申报的。
1、申请“支持西部金融中心建设”、“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促进市县政策性担保机构发展”、“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建设”奖补资金的市(州)、县(市、区),由相关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申报。
2、申请“支持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新增客户首贷奖励”、“金融专项债券奖励”、“重点产业固定资产贷款奖补”、“基金投资项目贷款奖补”、“支农支小贷款奖补”、“精准扶贫贷款奖补”、“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贴”、“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贴”、“鼓励担保机构开展定向业务”、“支持薄弱地区能力提升”、“支持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农村信用信息采集补助”、“农村金融创新服务补贴”、“重点文化企业贷款增量奖励”奖补资金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所在地发改部门、经信部门、一行三局、国防工办和财政部门申报(申报资料格式可参见附件1,申报受理单位详见附件2),相关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第十三条 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而县级未设人民银行的,报代管人民银行县级支行或所在市州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审核。
由银监部门审核的,各市(州)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和法人机构)提交属地银监分局审核,成都各(县、区)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和法人机构)提交属地监管办事处审核,成都市(区)金融机构(含省级机构和法人机构)提交四川银监局审核。
第十四条 资金审核。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相关单位应及时审核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申报材料,汇总后于每年3月底前正式行文报至省财政厅(格式详见附件1)。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15]85号)规定,对奖补资金需要由市县分担的奖补项目,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应先行全额将奖补资金预拨付相关金融机构,并将资金拨付凭证作为申报资料要件一同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预算下达。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规定,按当年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实际下达规模的一定比例,对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算指标。在下一预算年度开始后,省财政厅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计算分配资金,对提前下达的预算指标进行清算,并正式下达补助资金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年度贷款增量奖励”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按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金融机构。其他项目奖补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厅正式下达预算后,对分担项目的奖补资金进行清算,对其余项目的奖补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金融机构和企业全额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