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规定的补贴比例,计算贷款平均余额和相应的补贴资金,向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县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金融机构法人为单位申请;其他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申请。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金融机构应当于下一年度2月20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当年贷款发放额、当年存款和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申请补贴资金金额、村镇银行年均存贷比等数据。

    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贷款情况表,包括但不限于当年存款和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等情况,作为今后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本机构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各网点的当年贷款发放额、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申请补贴资金金额等数据,并附银行业监管部门对该机构在当地设立网点的批复。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县贷款发放和补贴资金情况表(见表2)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员办审核。

    (五)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省级财政部门在5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省和各县贷款发放和补贴情况表(见表1及表2),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七)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八)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央补贴资金和本级承担的补贴资金逐级转拨。

    (九)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给金融机构。

    (十)需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转拨补贴资金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报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转拨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