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补贴资金预算管理

第三章 补贴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全国农村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预测和规定的补贴标准,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列入下一年度中央财政预算。补贴资金原则上在预算安排额度内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 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拨付。

    第十四条 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本级财政承担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补贴资金后,及时编制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报告,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补贴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