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金融企业开展内部绩效评价工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和财政部的其他规定,结合本地区金融企业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金融企业2010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执行本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号)、《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金〔2009〕1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