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评价标准与评价计分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资料,对金融企业数据进行筛选,剔除不适合参与测算的金融企业数据,保留符合测算要求的数据,建立样本库。
被剔除的金融企业数据主要包括:
(一)根据评价指标的经济特性,不符合计算模型需要的数据,如计算相对值时分母和分子同时为负数的数据;
(二)相关指标与正常金融企业相差很大,如正处于停业、托管或业务清算状态的金融企业数据。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分行业统一测算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
金融企业经营多种业务的,以其主营业务为基础,确定评价指标适用的行业。标准值适用情况如下:
(一)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适用银行业标准值。
(二)各类保险企业适用保险业标准值。
(三)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适用证券业标准值。
(四)各类信用担保公司、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适用其他金融业标准值。
(五)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先按控股子公司(企业)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类型分别确定所适用的行业标准值(无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控股子公司(企业)适用其他金融业标准值),再按控股子公司(企业)各自得分及其净资产权重综合计算绩效评价得分。对阶段性持股子公司(企业)不进行单独评价。
第十七条 依据所建样本库中金融企业的数据,财政部采用分段简单平均法测算每项财务指标的标准值。具体步骤包括:
(一)对测算样本的财务指标按照实际值从大到小(对于逆向指标,从小到大)进行排序;
(二)将排好序的样本,平均划分为4部分,前25%的样本数据为第一段,前50%的样本数据为第二段,全部样本数据作为第三段,后50%的样本数据为第四段,后25%的样本为第五段;
(三)将每一段样本的财务指标实际值加总,再除以样本个数,得到该段财务指标的简单平均数;
(四)将五段财务指标的简单平均数分别作为该财务指标的“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和“较差值”,对应五档评价标准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
第十八条 评价计分是将金融企业调整后的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金融企业所处行业标准值,按照以下计算公式,利用绩效评价软件计算各项基本指标得分:
绩效评价指标总得分=∑单项指标得分
单项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
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
调整分=功效系数×(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
上档基础分=指标权数×上档标准系数
功效系数=(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
本档标准值是指上下两档标准值中居于较低的一档标准值。
第十九条 考虑到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政策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五项指标,主营政策性业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三项指标,以及金融基础设施企业的“资本利润率”指标按平均值取分。
第二十条 金融企业发放较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提供较多农业保险的,给予适当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金融企业社会贡献。具体的加分办法如下:
(一)涉农贷款加分:金融企业提供的涉农贷款占比超过10%加1分,超过15%加1.5分,超过20%加2分,超过25%加2.5分,超过30%加3分。其中,涉农贷款占比=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年末贷款余额×100%。
(二)中小企业贷款加分:金融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贷款占比超过20%加1分,超过25%加1.5分,超过30%加2分,超过35%加2.5分,超过40%加3分,其中,中小企业贷款占比=年末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年末贷款余额×100%。
(三)农业保险加分:金融企业提供的农业保险市场占比超过10%加1分,超过15%加1.5分,超过20%加2分,超过25%加2.5分,超过30%加3分;金融企业提供的农业保险如市场占比在10%以下,但自身占比超过50%加1分,超过60%加1.5分,超过70%加2分,超过80%加2.5分,超过90%加3分。其中,农业保险市场占比=年度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总额/全部财产保险公司年度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总额×100%,农业保险自身占比=年度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总额/年度全部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总额×100%。
以上在计算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占比时,分子分母均采用境内口径;农业保险按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口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被评价金融企业所评价期间(年度)发生以下不良重大事项,予以扣分:
(一)重大事项扣分:金融企业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资产损失事项、重大违规违纪案件,或发生造成重大不利社会影响的事件,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处罚情况扣1-3分。正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在此列。
(二)信息质量扣分:金融企业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会计信息,或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处罚情况扣1-3分。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与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净利润数值增幅(减幅)超过10%扣1分,超过15%扣1.5分,超过20%扣2分,超过25%扣2.5分,超过30%扣3分。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加分和扣分事项的,财政部门与金融企业和有关部门核实,获得必要证据后,应当填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