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地和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险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