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成员公司应当与有关方面加强防灾防损,通过再保险等方式,完善地震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成员公司通过发行巨灾债券等方式,多渠道分散地震巨灾风险。
第二十条 各地方可结合实际,在本办法的基础上,探索完善本地区的住宅地震保险分散机制。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