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使用
第九条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住宅地震保险风险损失。成员公司动用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应当履行内部相关程序。
第十条 成员公司经营住宅地震保险业务,当发生重大地震灾害,应付赔款金额超过当年住宅地震共同体应当承担的直保限额和再保险限额之和时,可以使用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
第十一条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使用,以应付赔款金额超过当年住宅地震共同体应当承担的直保限额和再保险限额之和部分为限。
成员公司应当通过再保险或其他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按规定承担合同约定赔偿责任,及时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