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全文

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条例第二条对农药作了界定,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条例第五章为“农药使用”,农药使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应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林业、粮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条例第六章对以下违法行为有如下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2、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所含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3、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失去使用效能的,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

4、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5、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未经登记的农药。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7、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