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辖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条对于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