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全文

为进一步深化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科学评价大企业税法遵从度,对不同遵从度的大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与服务,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税收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开展大企业税法遵从评价和应用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统筹征管资源,以一体化运作为平台,以专业化为核心,以征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为基础,以信息化为支撑,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依据遵从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实现减少层级、压缩差异、降低成本、提高征管服务效率的目标。

  二、大企业税法遵从度评价内容与标准

  税法遵从度是纳税人基于对国家税法价值的认同或自身利益的权衡而遵照税收法令及税收政策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向国家及时、准确申报,正确计算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及出口退(免)税款,并服从税务部门和税务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范的管理行为的程度。

  (一)税法遵从评价指标分类及权重。根据税法遵从度定义以及及时申报、准确申报、按时缴纳三个基本要求,税法遵从度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税款缴纳、内部控制制度、义务配合与履行等三类指标,每类指标各100分,其权重分别为:税款缴纳占70%,内部控制制度占15%,义务履行合作占15%。

  (二)税法遵从评价方法。税法遵从度评价主要采取分值累加、综合评定等方法确定,即在合理构建税法遵从度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科学设置各类指标具体分值和相应权重,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测算出各指标得分后,再逐级加权汇总即得到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最终得分,总分为100分。

  (三)各类指标组成及计算口径。

  1、税款缴纳及相关情况(100分)。

  一是准期入库率(10分)。准期入库率得分=评价期内各税种累计准期入库金额/累计应入库金额×10分。

  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20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得分=评价期内税负/评价期内全省平均行业税负×20分。此指标最高得分为20分,低于行业平均税负50%以上的,为0分。

  三是企业所得税贡献率(20分)。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得分=评价期内贡献率/评价期内全省平均行业贡献率×20分。此指标最高得分为20分,低于行业平均贡献率50%以上的,为0分。

  若企业只涉及一个税种,则税负类指标的分值为40分。

  四是申报准确率(50分)。申报准确率=评价期内正常申报税款总额/(评价期内正常申报总额+评价期内检查、评估税款总额)。如申报准确率大于90%,且查评税款小于20万的,则得分为40×申报准确率;如申报准确率大于70%低于90%,或者申报准确率大于90%且检查、评估税款大于20万的,得分=40-20×2×(1-申报准确率);如申报准确率低于70%或检查、评估税款大于50万的,则此项不得分。

  2、税务风险内控及运行(100分)。

  一是基础内控及运行(20分)。企业在税务组织架构、税务岗责体系、税务信息沟通、税务风险预警指标及税务风险评估等方面的制度健全并有效运行。

  二是各业务循环内控及运行(30分)。企业在货币资金业务、采购与付款业务、生产业务、销售与收款业务、筹资与投资业务、固定资产业务、关联交易业务、出口业务等八类业务循环中有相应的涉税风险内控制度或流程并有效运行。

  三是各涉税事项内控及运行(50分)。企业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收优惠、纳税(退税)申报与税款缴纳、税务会计处理等五类涉税事项中有相应的制度或流程并有效运行。

  3、义务履行与合作(100分)。

  一是税务登记(10分)。其中:(1)开业登记(2分);(2)变更登记(2分);(3)登记证件使用(1分);(4)验换证(2分);(5)纳税人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出口退(免)税认定等)(3分)。在规定时间完成税务登记(含扣缴税款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税法认定(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出口退(免)税认定等),且登记内容与实际相符,正确使用证件 。未按规定办理的,每项扣1分。

  二是纳税申报(15分)。(1)准期申报率(10分),准期申报率得分=评价期内各税种累计准期申报次数/累计应申报次数×10分。(2)申报资料完整性(5分),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财务报表及其它税法资料,一次不完整,扣0.5分。

  对于出口企业需同时评价企业内销和出口退(免)税业务准确申报率、申报资料完整性,内、外销纳税申报两项指标分别按5分、2.5分计算得分,汇总形成出口企业纳税申报得分。

  三是帐簿、凭证管理(5分)。其中:(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3分);(2)税控装置保管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2分)。未按规定办理的,每项扣1分。

  四是发票管理(20分)。(1)发票的领购(4分);(2)发票的保管(4分);(3)发票的开具(4分),涉及虚开发票的,此项不得分;(4)发票的使用(4分);(5)发票的取得(4分),涉及恶意取得虚开发票的,此项不得分。以上未按规定办理的,每项扣1分。

  五是信息报告备案(10分)。其中:(1)关联企业业务情况(3分);(2)企业合并分立、处分大额财产(4分);(3)报告全部账户账号(3分)。未按规定办理的,每项扣1分。

  六是违法违规违章(30分)。评价期内每受到简易处罚一次扣0.5分,每受到一般处罚一次扣2分。因同一行为受到两次及以上简易处罚扣5分,因同一行为受到两次以上一般处罚该项不得分。

  七是涉税合作(10分)。其中:(1)对税务机关推广的引导性办税措施(网上办税等)积极参加(2分);(2)日常及省、市局组织的重大征管行为配合方面,包括认真自查、问题准确、入库税款及时、资料报送完整准确等(5分);(3)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进行税务检查(3分)。未按上述规定进行的,每项扣1分。

  三、遵从评价等级分类及标准

  根据税法遵从度的高低,税法遵从度分为遵从、一般遵从、低遵从三类。

  (一)遵从。税务风险内控制度健全并有效运行,及时依法申报缴纳税款,主动履行各项税收义务且与税务机关合作良好;税法遵从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

  (二)一般遵从。税务风险内控制度基本建立并较好运行,大多数情况下能及时依法申报缴纳税款,较好地履行各项税收义务;税法遵从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90分以下。

  (三)低遵从。税务风险内控制度未建立或未运行,依法履行申报缴纳税款,主动履行各项税收义务意识较差;税法遵从考评得分60分以下。对在评价期内有曾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逃、骗、抗等重大涉税行为的无论得分高低均应评价为低遵从。

  四、税法遵从评价工作组织及程序

  (一)评价工作组织。全省大企业税法遵从评价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大企业税法遵从评价的统筹协调并牵头组织开展遵从评价工作,编制全省评价指标体系,具体负责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接管理与定点联系的大企业(含企业集团及省内的成员企业)的遵从评价工作。

  省以下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按照省局的统一安排以市州局的名义负责市(州)、县(区)税务机关管理的大企业的遵从评价工作。

  (二)评价工作周期。对每户大企业遵从评价原则上三年为一个周期,也可针对专门事项,进行专项税收遵从评价。

  (三)评价工作程序。

  1、制定方案。省局大企业管理部门年初制定年度遵从评价计划,明确评价对象、工作程序、工作方式。

  2、宣传预告。开展遵从评价工作前,各级国税机关应告知遵从评价涉及企业的范围和时间段。

  3、评价实施。各级国税机关通过资料收集、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企业各项评价指标进行测算。对评价期未接受评估、检查的企业,评价人员可通过开展纳税评估、税务审计等方式对企业各项评价指标进行修订,开展遵从度二次测评,并对初评结果进行修正、调整,最后计算纳税人遵从度得分。

  4、复核审定。各遵从评价实施部门对遵从评价等次得分拟确定为遵从、一般遵从、低遵从的企业,应提交由本级大企业协调会议相关业务部门会商后,确定最终企业遵从评价结果。对于情况复杂的,各市州局应提交省局审定。

  5、结果反馈。各级大企业管理部门对遵从评价结果应做好内部各业务部门、基层主管局和纳税人的反馈。

  五、税法遵从度评价结果应用

  按照纳税人不同遵从类型,针对不同的遵从等级制订差别化的管理措施,最大限度优化征管资源配置,由做出评价结果的国税机关大企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分类管理策略。

  (一)对遵从企业,实施信任管理,主要采取服务策略。侧重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意识,可与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协议,在不降低管理要求、不损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条件下,尽可能为大企业办税简化手续,减少评估、审计、检查频率,通过提供优质高效、个性化税收服务等措施,提高纳税满意度。

  (二)对一般遵从企业,加强风险预警提示,主要采取引导策略。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相关政策的咨询、培训等,辅导纳税人按时、准确的进行税收申报,并通过风险预警提示、组织企业自查等方式引导企业降低税务风险,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税收风险防范意识。

  (三)对低遵从企业,重点配置征管力量加强监控管理,主要采取评估、审计策略。应告知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和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等方式帮助企业降低税务风险,促进纳税人向自觉主动遵从转变。对不配合管理工作或涉嫌偷、逃、骗、抗等重大涉税行为的应实施严格的监管政策,采取稽查方式应对税务风险,并辅以一定的惩罚措施,提高其不遵从成本,促使纳税人遵从。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无论企业税法遵从度评价的等级高低,评定过程中对内控调查、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涉税风险问题均应作为各级税务机关日常管理工作的重点,应明确管理措施和监控方式。

  本意见适用于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的大企业(含企业集团及省内的成员企业),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