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及时更新人民调解员名册,并及时报县(区)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案件补贴和经费补助标准,将根据纠纷发生总数和经费保障水平的变化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市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案件补贴由市司法局负责。各县区,市经济开发区、慈湖高新区、郑浦港新区、示范园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