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补贴和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审查、审核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时,应严格把关,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由县(区)司法局追回所发补贴经费,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侵占、挪用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经费的;

    (二)弄虚作假、编造报表卷宗的;

    (三)调解协议被司法、仲裁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四)当事人举报,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