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办公、办案业务等支出。 第十五条 村(居)、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产生的办公经费由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汇总后,按季度上报至县(区)司法局,经县(区)司法局审核后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