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十条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符合补贴条件的人民调解卷宗报司法行政机关。
县(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卷宗审核和个案补贴认定工作由县(区)司法局负责。县(区)以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卷宗审核和个案补贴认定工作由司法所按照要求初审后,上报县(区)司法局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县(区)司法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下旬召开评审会,对本辖区上一季度符合要求的调解案件进行评审,确定类别、补贴金额,及时造表发放。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台帐,完善相关财务手续,确保调解员的办案补贴按时足额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