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对化解的民间纠纷,应按照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要求制作卷宗,并及时归档。
第七条 一般民间纠纷、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重大民间纠纷应制作人民调解卷宗。人民调解卷宗基本要求:
(一)文书制作规范统一;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当事人责任、权利、义务明确,调解适用法律和政策正确;
(四)调解协议书履行的方式、期限、地点明确;
(五)双方当事人签名、捺指印、印章规范;
(六)回访记录按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第八条 人民调解卷宗要素不全的,应降低补贴标准或不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