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案卷考核标准

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对化解的民间纠纷,应按照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要求制作卷宗,并及时归档。

    第七条 一般民间纠纷、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重大民间纠纷应制作人民调解卷宗。人民调解卷宗基本要求:

    (一)文书制作规范统一;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当事人责任、权利、义务明确,调解适用法律和政策正确;

    (四)调解协议书履行的方式、期限、地点明确;

    (五)双方当事人签名、捺指印、印章规范;

    (六)回访记录按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第八条 人民调解卷宗要素不全的,应降低补贴标准或不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