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人民调解法》、《省财政厅、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政法〔2013〕2116号)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是指对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有效化解的民间纠纷的案件补贴。
第三条 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按照“一案一卷,调解成功,协议履行” 、“一案一补”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