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 区) 人民政府, 市级各部门:
《雅安市〈 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三届市政府第 2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13 年 6 月 13 日
雅安市《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促进公民身心健康,预防和减少疾病,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卫生活动。
雅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参与、属地管理、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按照条块结合、 以块为主的方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必要经费, 保证爱国卫生工作开展,对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落实专(兼)职人员,负责辖区内和单位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开展爱国卫生宣传,组织、动员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爱国卫生活动;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县城)、乡镇(街道)、村(单位) 的创建工作,开展病媒生物防制与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爱国卫生工作;负责爱国卫生活动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规建和住房保障、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商务、卫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网络,县(区)人民政府应落实县(区)健康教育机构和人员编制及工作经费。卫生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健康教育普及率,增强城乡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中、小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程,托幼机构应当进行卫生常识教育,培养健康良好的行为习惯。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要采用多种形式对卫生、健康、防病知识进行宣传报道,制作、刊登、播出维护和改善卫生环境、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公益广告,促进卫生防病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度,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行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度。
每年4月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每周五实施环境卫生清扫制,大型活动、重大节假日期间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突击活动。
第十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
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公众参与爱国卫生工作,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具体措施,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建立完善病媒生物防制组织网络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体系。
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定期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实施,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提供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并对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病媒生物防制药物的管理。
(一)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管理规定,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
(二)病媒生物消杀药物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农药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
(三)禁止生产、销售未标明批准文号、商标、化学名称、使用说明、出厂和有效日期、厂名 、厂址等杀灭病媒生物药品。
(四)灭鼠毒饵必须有明显标志和警戒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卫生城市标准,设置和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按期达到国家和四川省规定的有关卫生指标。
乡(镇)、村应当结合乡(镇)、村建设规划,组织开展改厕工作和环境卫生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城镇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定点收集、 统一运输、集中处置。
农村生活垃圾逐步推行户分类、村分类收集、镇转运、县(区)处理的方式,纳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可以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理、处置技术, 就地消纳处理。
垃圾需要填埋的,填埋点由县(区) 级相关部门统一确定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完善环境卫生和相关生活设施,做好环境卫生保洁工作,改善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环境卫生。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本区域内部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责任,开展卫生环境治理,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室内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室外环境美观、场地绿化达标。
(二)设置有卫生设施和宣传警示标志。
(三)不乱堆、乱放杂物及废弃物。
(四)厕所清洁卫生,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食堂卫生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六)单位所辖区域内无卫生死角。
(七)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地按要求开展控烟工作,设置禁烟标识。
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爱国卫生工作计划和标准,制定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并组织动员居(村)民参与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
社区的物业管理、自治组织应当开展卫生健康知识宣传, 进行社区环境卫生治理,保持社区环境整洁。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参与爱国卫生活动,提高卫生素养, 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并维护社会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纸屑等废弃物。
第十八条 提倡在公共场所不吸烟。不得在省政府规定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
(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
(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
(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
(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十九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
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建立爱国卫生水平评价制度。组织对社会卫生水平和居民的健康生活水平进行评价, 并定期公布评价结果。
各单位应建立卫生检查评价制度,定期开展卫生自查自纠。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爱国卫生工作群众监督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爱国卫生的行为。
新闻媒体做好对爱国卫生工作的舆论监督。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推动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区)、卫生乡镇(街道)、卫生村(单位)的创建活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制定和实施创建规划,为创建活动提供保障。
获得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区)、卫生乡镇(街道)称号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巩固和发展卫生创建成果。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爱卫会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辖区内卫生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调研考核,促进卫生创建活动有效开展。
市、县(区)爱卫会应当加强对已命名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区)、卫生乡镇(街道)、卫生村(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做好巩固复查工作;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标准的,由授与称号的人民政府或爱卫会取消其称号。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完成目标任务成绩突出 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予以表彰、奖励,符合规定标准的,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后,工作质量下降, 达不到先进标准的,由授与称号的人民政府或爱卫会撤销其荣誉称号。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人民政府或爱卫会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和《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有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2003年1月22日雅安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雅安市〈 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抄送: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雅安军分区,川农大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