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贯彻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人大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办理同级政协重要建议需要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和修改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

  (四)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

  (九)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对前款事项作出决定,应当报上级机关或者同级党委以及依法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决定的和不宜公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以下事项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

  (二)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及措施和人事任免;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四)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五条 决策应当符合科学、民主、合法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法定程序。

  第六条 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