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地可据此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原省财政厅制发的《四川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