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和措施,并督促部门和单位落实,并可根据情况减少有关部门(单位)以后年度预算。
第三十三条 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部门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本部门(单位)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措施,应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信息库。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结论意见整理入库,做好数据分类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和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六条 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将绩效评价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