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要组织者,主要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项目支出、部门(单位)支出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
  第十九条 部门根据党委、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所属预算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的实施办法和组织实施形式由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或部门(以下简称“评价组织者”)确定。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的,其中介机构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
  第二十一条 部门组织的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在评价结束后一个月内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可以对各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准备、实施、结论三个阶段。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的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价对象及绩效目标。评价对象由评价组织者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确定。部门(单位)应在上报财政部门“二上”预算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对绩效目标做出规定。预算正式批复后或执行中,根据预算调整情况,部门(单位)对绩效目标做出调整的,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成立评价组。评价组织者应成立评价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价组”),承担具体的评价工作。
  (三)下达评价通知。实施评价前,评价组织者应向被评价的部门或单位下达评价通知。通知内容主要包括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价时间、评价组(附主要负责人及成员名单)等内容。
  (四)拟定评价工作方案。评价组根据评价对象和评价通知拟定具体评价工作方案,确定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报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审定。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的实施阶段
  (一)撰写绩效报告。预算年度终了或跨年度重大项目实施一定阶段时,部门(单位)应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撰写绩效报告。
  (二)形式审查。评价组对被评价单位提交的绩效报告及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查。被评价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绩效评价的形式包括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评价组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评价对象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评价形式。
  现场评价,是指评价组到现场采取踏勘、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
  非现场评价,是指评价组在对被评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
  (四)综合评价。评价组在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的结论阶段
  (一)完成绩效评价。评价组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评价组织者。
  (二)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评价组织者根据绩效评价报告作出绩效评价结论,并将绩效评价结论批复被评价单位。
  第二十六条 评价组在绩效评价过程中若发现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报告评价组织者,评价组织者核实情况后移交财政监督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