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目标

第七条 绩效目标是被评价对象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根据不同情况由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分别或共同设定。
  第八条 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或制定所管理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时,应制定绩效目标,由财政部门审查后下达。
  第九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功能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
  (二)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需的资源;
  (三)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衡量或评估每一项目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考核指标。
  第十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要经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