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按照统一的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行为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和判断。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含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和部门负责分配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绩效目标;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
  (六)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项目的中期报告、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地方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
  (七)部门(单位)年度决算报告;
  (八)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和其他专项审计报告;
  (九)项目评审结论;
  (十)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