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具体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此前关于省级部门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