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由财政厅和省级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审核。绩效目标审核是部门预算审核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工作需要,绩效目标可委托第三方予以审核。审核符合要求后,绩效目标方可进入项目库,并进入预算编审流程。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审核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编制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审核程序
(一)省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审核。省级部门对其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所属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省级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送财政厅。
(二)财政厅审核。财政厅对省级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省级部门根据财政厅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报送财政厅审核。财政厅根据绩效目标审核情况提出预算安排意见下达省级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