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省级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基本支出绩效目标纳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不单独编制。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省级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使用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省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使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省级部门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年度绩效目标是指省级部门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三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财政厅、省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批复和应用为内容所开展的管理活动,绩效目标管理表是绩效目标的表现形式。

  第四条 绩效目标管理对象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

  第五条 财政厅、省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其职能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多层次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一)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建立并完善配套专家库、中介机构人员库、绩效目标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组织和指导省级部门绩效目标的编制和审核,并批复绩效目标;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省级部门开展绩效运行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二)省级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预算资金绩效目标的编制、申报、审核和汇总,组织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组织、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绩效目标的编制和审核,并批复绩效目标;组织、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所属单位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三)省级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绩效目标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完成;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